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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861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明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86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彩瑛
被告
綦建華

      綦林鳳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綦建華、綦林鳳仙間就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三四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暨其上門牌號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一巷四十六弄十三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綦林鳳仙應將前項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綦建華所有。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綦建華、綦林鳳仙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綦建華前與原告申請信用卡為使用,詎被告綦建華自民國95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並積欠原告消費款新台幣(下同)130,029 元未清償。又原告多次向被告綦建華聯繫請求其清償未果,進而查調被告綦建華名下原所有位於桃園縣平鎮市○○段341 地號土地暨其上288 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縣中豐段山頂段1 巷46弄13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後,發現被告綦建華已於96年1 月12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於另一被告綦林鳳仙(被告綦建華之母)之名下,致原告不能追償,已害及原告債權,原告自得向本院聲請撤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為此,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歷史帳單查詢、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聯邦銀行不動產預估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不動產登記申請書附卷供參,經核屬相符。且被告綦建華、綦林鳳仙均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本條第1 項所謂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係指債務人所為減少其財產之行為,有害於總債權之共同擔保而言,並非以害及行使撤銷訴權之人之債權為限。又債權人行使本條規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之一,此之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亦即指消極財產之總額超過積極財產之總額而言,最高法院55年台上第2839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綦建華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綦林鳳仙之行為,確已積極減少財產,且被告綦建華於96年間移轉本件房地予被告綦林鳳仙時,該年度僅有所得121,475 元,名下已無其他財產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綦建華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1 份查核無誤(詳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可見被告綦建華於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時點雖尚有薪資所得121,475元,然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後,所剩無幾,已使原告所有之系爭信用卡債權陷於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之狀態,堪認被告綦建華於贈與時其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是原告主張被告綦建華將系爭房地無償贈與被告綦林鳳仙,有害及原告債權而應予撤銷乙節,自為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前段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96年1 月8 日以贈與為名之債權行為及於96年1 月12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暨被告綦林鳳仙應將系爭房地於96年1 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以回復登記為被告綦建華所有,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本件得上訴。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86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