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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張幼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於民國102年2月5日判決時,原告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時任法定代理人為盧正昕,嗣於103年11月25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為魏寶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認本件由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更正,其當事人同一性並未變更,即無不合。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08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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