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 原告
- 陳文旺
- 原告
- 李家銘
- 被告
- 游本縣(游劉榮妹之繼承人)
黃游戊妹(游劉榮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游本縣、黃游戊妹為被告游劉榮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劉榮妹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游本縣、黃游戊妹為被告游劉榮妹之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命游本縣、黃游戊妹為被告游劉榮妹之承受訴訟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