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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方楷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原告
陳文旺
原告
李家銘
被告
游本縣(游劉榮妹之繼承人)

      黃游戊妹(游劉榮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游本縣、黃游戊妹為被告游劉榮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劉榮妹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游本縣、黃游戊妹為被告游劉榮妹之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命游本縣、黃游戊妹為被告游劉榮妹之承受訴訟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29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