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聲字第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96號
- 聲請人
- 許文貴
- 相對人
- 黃正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56 號判決確定,並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相對人負擔2,870 元【聲請人││ │ │預納2,870元】 │├────────┼───────┼─────────────┤│第一審證人日旅費│552元 │相對人負擔552 元【聲請人預││ │ │納552 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3,422 元【記算式:2,870 +552 =││3,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