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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聲字第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聲字第6號

聲請人
李宗明
送達代收人
范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傅欣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本院103 年度壢小字第448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雖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具狀到院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損害賠償事件於103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庭訊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僅於聲請狀上陳稱因上訴狀補正理由剩8 日,煩請儘速處理等語,然未釋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之正當理由,且亦未具體指陳該次開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從而,聲請人未敘明有何取得錄音光碟合理正當性之具體事由,則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前述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即有未合,自難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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