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7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國益
- 訴訟代理人
- 黎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