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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

原告
楊春美
被告
楊錦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第3 頁關於「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99,847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999,847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