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
- 原告
- 楊春美
- 被告
- 楊錦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第3 頁關於「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99,847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999,847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