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4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4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鄧寶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有上訴人簽名或用印之民事上訴狀,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並補正有上訴人簽名或用印之民事上訴狀(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正由上訴人出具之委任書),該裁定業於106 年9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上訴人雖已依上開裁定繳納裁判費。惟迄今仍未補正有上訴人簽名或用印之民事上訴狀,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40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