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119號原 告 李志鴻 被 告 張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啦啦奶酪坊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是否更正原告為啦啦奶酪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