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1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119號
- 原告
- 李志鴻
- 被告
- 張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啦啦奶酪坊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是否更正原告為啦啦奶酪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