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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2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2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范姜仁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明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23,775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77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24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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