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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569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康橋綠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東營
訴訟代理人
于文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坤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敗訴部分為非屬財產權訴訟,本院暫予核定上訴人應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56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