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5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康橋綠第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東營
- 訴訟代理人
- 于文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坤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敗訴部分為非屬財產權訴訟,本院暫予核定上訴人應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