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27號
- 原告
- 謝新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川豐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