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223號
- 上訴人
- 朱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美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壢小字第12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美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