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聲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謝秀慧
- 相對人
- 孫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即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情形,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 年度壢小字第1857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之民國110 年2 月26日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明瞭案件開庭內容」等語,並未敘明聲請本案訴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用途,亦無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