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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聲字第1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謝秀慧
相對人
孫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即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情形,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 年度壢小字第1857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之民國110 年2 月26日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明瞭案件開庭內容」等語,並未敘明聲請本案訴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用途,亦無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