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8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8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秀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志堅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