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75號
- 上訴人
- 謝秀慧
- 被上訴人
- 孫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110年4月6日109年度壢小字第185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7定有明文。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具狀追加民法第18條、第226 條、第227 條、第227 條之1 、第259 條第1 、2 款之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19頁),揆諸前揭說明,其所為訴之追加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