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訴字第4號
- 原告
- 吳譽彤
- 原告
- 邱垂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佩儒律師
- 被告
- 林國鈞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判種類欄關於「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