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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訴字第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吳譽彤
原告
邱垂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被告
林國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判種類欄關於「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