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芯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廷宣
賴信安
丁浚傑
陳郁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5,70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