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一心、鄧為至即米娜服飾精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原 告 陳一心 被 告 鄧為至即米娜服飾精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3,9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查,被告住所地係於新竹縣湖口 鄉,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