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 原告
- 陳一心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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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3,9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查,被告住所地係於新竹縣湖口鄉,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