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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劉哲嘉

  • 原告
    陳一心
  • 被告
    鄧為至即米娜服飾精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原 告 陳一心 被 告 鄧為至即米娜服飾精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3,9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查,被告住所地係於新竹縣湖口 鄉,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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