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陳一心
被告
鄧為至即米娜服飾精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3,9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查,被告住所地係於新竹縣湖口鄉,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