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8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石實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壢簡字第185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