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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8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江碧珊

上訴人
即被告
葉石實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85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