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7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耀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造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壢小字第7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造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