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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41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莆晉

原告
曾苡嫙
訴訟代理人
賴權致
被告
王闡
送達代收人
明台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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