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曾苡嫙、王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411號 原 告 曾苡嫙 訴訟代理人 賴權致 被 告 王闡 送達代收人 明台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