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411號
- 原告
- 曾苡嫙
- 訴訟代理人
- 賴權致
- 被告
- 王闡
- 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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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