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480號
- 原告
- 詹村雄
- 訴訟代理人
- 鄭信煌律師
- 被告
- 賴瑪琍即明峻園藝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賴瑪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及陳報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民國113年2月2日府地用字第1130030177號函可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