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392號

土地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江碧珊

上訴人
即原告
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學陽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29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39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糾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