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易鈴
- 送達代收人
- 賴柔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茂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全木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