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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得莉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易鈴
送達代收人
賴柔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全木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43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