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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683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博鈞

原 告
翔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道
訴訟代理人
古明證
被 告
王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4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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