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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1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方楷烽

原告
蕭書韻
被告
楊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雖於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然其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表示原因為「開庭當天遲到,聲請變更地址,補上相關證據」等語,此有被告所提陳報狀可載,本院審酌被告聲請再開辯論之原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16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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