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166號
- 原告
- 蕭書韻
- 被告
- 楊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雖於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然其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表示原因為「開庭當天遲到,聲請變更地址,補上相關證據」等語,此有被告所提陳報狀可載,本院審酌被告聲請再開辯論之原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