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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2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丞蔚

上訴人即

原告
王玉文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宋華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250元。茲未據上訴人繳納之,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小字第262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