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26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王玉文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宋華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250元。茲未據上訴人繳納之,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