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10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浚瑀
- 訴訟代理人
- 許俞屏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儀
- 被告
- 廖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69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6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紀錄器後鏡頭,勘驗結果略以:「後方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打左方向燈變換車道後暫停,原告保車亦慢慢向左靠,跨越車道,(43:52)A車後方有一台自用大貨車(下稱被告車輛)繼續直行,(43:58)被告車輛碰撞A車,A車再向前碰撞原告保車。」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A車在原告保車後方,A車向左變換車道後,原告保車亦隨同向左變換車道並跨越車道,A車於完成變換車道後暫停,等待行駛於前方之原告保車變換車道,於時間經過約6秒後,被告駕駛自用大貨車從後方追撞A車,A車並向前推擠撞擊原告保車。是本件車禍發生之原因乃為被告駕駛被告車輛先撞擊已變換車道之訴外人A車後,A車再向前推擠撞擊原告保車,而A車於完成變換車道後暫停等待原告保車,直至遭被告追撞時,中間時間已經過6秒,是被告完全有時間反應,本件車禍發生之原因乃為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所生,應由被告負完全過失責任。至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辯稱「是對方橫的插進來給賓士撞」云云,然若被告未向前撞擊A車,A車如何再向前撞及原告保車,被告此部分所抗辯僅純屬推卸責任,顯與社會經驗不符,不足為採。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保車於110年7月出廠,此有原告保車行照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3年3月31日,已使用2年9月,原告維修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2,302元(零件部分為24,726元、鈑金及烤漆費用合計為47,576元)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又原告主張零件部分經折舊後剩餘7,120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烤漆、鈑金,原告得請求之原告保車維修費用為54,696元(計算式:7,120+47,576=54,696)。準此,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請求被告給付此範圍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原告繳納兩筆1,500元,就溢繳1,500元部分得具狀聲請退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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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726×0.369=9,12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726-9,124=15,602
第2年折舊值 15,602×0.369=5,75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602-5,757=9,845
第3年折舊值 9,845×0.369×(9/12)=2,72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845-2,725=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