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五一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五一八號
- 原告
-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叁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九十年一月二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震動馬達等貨物,被告已依約交付貨物,惟價金新台幣(下同)九萬八千八百九十一元,竟遲不給付,屢經催討無效等情。理由要領: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應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被告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雖提出書狀辯稱是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九萬八千八百九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