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8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8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9,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