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乙○○、佳倫度量衡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840號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乙○○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佳倫度量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