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8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840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乙○○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佳倫度量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