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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36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365號

原告
龍泉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36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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