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3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365號
- 原告
- 龍泉宮庭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3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