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9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9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之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22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