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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9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9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之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22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95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