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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9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字第9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弄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95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