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9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字第9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弄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