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本件確認界址事件亦有請求確定在其主張之界線內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之意,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含有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非單純之不動產經界之訴,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