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7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