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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924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9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佛林 A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元整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92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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