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0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03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