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9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9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佛林 A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元整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