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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924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924號

原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235 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92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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