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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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