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