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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78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吳元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782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78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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