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12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12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龍泉宮庭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泉宮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