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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642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之本票陸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4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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