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7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782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保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