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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蔡欣怡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國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國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第4 個字起應補充「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㈢應補充「採尿同意書1 份」外,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羅國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為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境勉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
    被      告  羅國瑋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國瑋於民國106年5月1日16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市○○○街00號之住處內,以
    燒烤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106年5月1日16時30分許
    ,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羅國瑋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日期106年5月23日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  李  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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